《野歡》第四百二十二章 請求法院判死刑

常加音故意走在最後,給哥打電話。

哥那天明明說了在來禹城的路上,可這麽多天過去,他卻一直沒有麵,也沒有做什麽,他又去了哪裏?

電話沒有接通,又打給商書,卻提示對方正在忙。

常加音心下著急,想繼續打,南頌就回頭找:“加音?怎麽了?”

“……沒事。”常加音收起手機走了過去。

們在第三排坐下,南頌環顧全場,想看都有什麽人來看這場庭審?

沒想到一回頭,就瞧見坐在後麵兩排的溫理:“你怎麽也來了?”

溫理語氣生:“據《人民法院法庭規則》第九條規定,公開的庭審活,公民可以旁聽。”

“哦,那你坐那麽遠幹嘛?往前一點啊,這裏又沒人。說起來,我還沒謝你那天幫了我們呢,聽說你傷了?沒事了吧?”

“……我沒有傷,我也不是幫你們。”

南頌聳聳肩:“無論是不是,總之都謝謝你,如果今天時歡能有個好結果,晚上我請你吃飯吧。”

林景舟就在旁邊呢,當他的麵兒約別的男人吃飯,他按著南頌的頭發將的腦袋強行轉過來,似笑非笑地說:“晚上你要跟我吃飯,我不喜歡跟外人一起吃。”

南頌目上下掃視他:“我什麽時候說我要跟你一起吃飯?”

此時,審判長和陪審員、書記員都場了,審判長敲了敲法槌:“肅靜肅靜,庭審馬上開始了,請保持安靜。”

眾人的目都被吸引著看向前方,都看到穿囚服的時歡被帶到被告席,所有的緒都化為了凝重。

盛曆帆低聲:“今天降溫了,怎麽都不給多穿一件?”

時歡本來就清瘦,穿著寬鬆單薄的條紋囚服,一個人孤零零地站在那裏,像一棵孤草。

此刻沒有人注意到,有一個人,最後進了法庭,他單獨坐在最後一排,也隻注視著時歡的背影,眸孤冷。

開庭流程按部就班,宣讀法庭紀律,核實被告份,都沒什麽特別,直到公訴人宣讀起訴狀,一句“我方主張被告是蓄意殺人”,直接就掀起了法庭第一個高

——蓄意殺人!

江夫人也在現場,臉刷的一下就白了,常加音更是抓了南頌的手!

不是防衛過當,甚至不是過失殺人,而是質更加惡劣的蓄意殺人!

南頌立刻看向溫理,用眼神問他怎麽回事?!

溫理也不知道啊,他也以為辯論的點隻是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,怎麽會是蓄意殺人?他是負責這起案件的警察,他怎麽不知道這是故意殺人案?

是的。

所有人都是這樣認為,哪怕是防衛過當,最高刑期也“隻是”七年,而故意殺人罪……

林景舟低聲:“檢察院也會調查案件細節。公訴人是檢察院的。”

一般來說,案件移檢察院後,檢察院如果認為還需要深調查,有兩種理辦法——一是將案件退回警局,讓警局繼續調查;二就是自己查。

顯然,在這裏,檢察院是選擇了後者。

按照審判長向樂知的,公訴方在開庭前一小時才提了新證據,這種臨時提證據的做法很“賊”,是為了打被告一個措手不及。

由此也能看出,那個在背後推波助瀾想要盡快將時歡定罪的人,關係是用在檢察院。

所以,此時此刻,公訴方,絕對不會放過時歡。

審判長問時歡:“被告有什麽意見?”

時歡看向公訴方:“我要看你們的證據。”

審判長敲了一下法槌:“公訴方和被告方,可以開始質證了。”

公訴人頷首:“首先,請審判長、陪審員,允許我們當庭展示一些與案件相關的證據。”

審判長點頭:“可以。”

公訴人首先展示了一張照片:“這把短刀,就是刺死宋薇的兇,相信大家都看出來,這並不是市麵上可以隨便買到的普通刀,這把刀的刀上有凹槽,這種凹槽也槽,作用是方便捅進人之後快速拔出,也就是說,這就是一把專門用來行兇的特製刀。”

“我們據這把刀,打掉了一個非法售賣管製刀的地下團夥,據團夥代,這把刀,他們是在十月三號,賣給了——時歡。”

時歡麵淡淡。

公訴人繼續:“也就是說,這把刀,是時歡帶去案發現場,隻是去參加一個婚宴,卻就隨攜帶殺傷力這麽強的兇,很難相信沒有目的。”

“還有,據時歡自己陳述,說是一個服務生謊稱江夫人找,讓去的花房,但我們問詢了酒店裏所有服務生,他們都說,沒有私下接過時歡。”

公訴人又換了一張照片,“這是與案發時間相同時間段下,我們拍下的前往花房那條路的一個景,可以看到,沒有路燈,非常昏暗,正常的況下,正常人看到這樣的路,應該馬上掉頭離開才對,時歡怎麽還會繼續往裏麵走呢?”

“最關鍵的是,我們還找到一個人證,這個人也是當天的服務生,他說,時歡給了他兩百塊錢,讓他去新娘子,也就是被害人宋薇去花房。這一說法雖然沒有找到視頻監控作為證據,但在那兩百塊錢上,我們提取到了時歡的指紋。”

“除開這些,我們還能補充到的信息是,時歡與宋薇一直以來都有矛盾,們多次在公開場合產生衝突,屬於積怨已久,時歡對宋薇是懷恨在心,完全有可能展開報複。”

“基於以上四點,我們合理做出結論,時歡是蓄意殺害宋薇,提前準備好兇並帶去現場,引導被害者前往人跡罕見的花房,就是為了方便行兇!”

“時歡行徑惡劣,主觀殘暴,被捕後對公安機關的訊問也展現出了一個不配合、不代、瞞犯罪事實的態度,屬於不知悔改,不可教化,社會危害大,因此我方請求法院以蓄意殺人罪,依法判時歡——死刑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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